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工亡认定引发行政官司
作者姓名:叶正青  敬丰
作者单位:安县劳动局
摘    要:1999年5月29日22时许,安县宏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临时工陈代平(任公司原料材料班班长),从家中(安县桑枣镇香溪村8组)骑乍行车到公司去上深夜班(凌晨0时至8时)。约22时30分,陈代平在行驶途中被陈国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撞死,陈国建弃车逃离现场。1999年7月8日县部责任,死者陈代平无责任。死者陈代平之妻李福秀遂向安合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国建进行民事赔偿。1999年12月3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陈国建给予原告李福秀赔偿其丈夫陈代平的死亡补偿费合计人民币15580元。死者单位安县宏达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一直未向劳动行政部门、安全部门报告伤亡事故,也未要求对列者陈代平的死亡性质作出认定。2000年1月24日,李福秀向安县劳动局提出申请,请求认定陈代平之死属因工伤亡,并要求落实工亡待遇。

关 键 词:安县 宏达化工集团公司 伤亡事故 工亡认定 行政诉讼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