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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执法主体
引用本文:范亲敏,钟三宇.论经济法的执法主体[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0(2).
作者姓名:范亲敏  钟三宇
作者单位:1. 福建师范大学,福建福州,350117;2. 福建中医药大学,福建福州,350122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经济法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呈现出日益重要的价值.然法律价值的践行,需通过相应执法主体权力与职责的正确运行来保障.经济法执法主体根据性质的不同,可分为行政性执法主体和司法性执法主体.通过对经济法执法主体在中国的发展现状及其在我国实践中的具体作用进行实例和理论分析,阐述经济法执法主体的具体构成及其发展状况和实际运用,论证其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起着监督和保障的作用.同时,针对二者在现实执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需要进一步加强理论体系的补充和实践操作的完善建议.

关 键 词:经济法执法主体  行政性执法主体  司法性执法主体  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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