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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选举法的社会主义民主原则
引用本文:萧蔚云.我国选举法的社会主义民主原则[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79(5).
作者姓名:萧蔚云
摘    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是保障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重要法律,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的重要基础。我们的革命导师历来十分重视社会主义民主选举制,马克思恩格斯把民主选举比作人民选择“社会公仆”,这些公仆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服从人民;列宁认为实行民主选举、撤换公职人员和决定选举程序等是无产阶级民主制的社会主义性质的体现,并且把民主选举和公职人员拿相当于工人工资的民主措施提到“关系到社会的国家改造”、“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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