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1 纵观各国不同的法律文化,在法律基本精神的确立方面,不外有几大系统:一是个体本位,视国家为个人联合,强调法律的目的在于保障个人自由,古罗马法与近现代西方法即属于此列;二是宗教本位,用神代替人,用信仰与服从代替世俗权利义务,用教义经典代替法典,古印度法、伊斯兰教法、中世纪欧洲教会法都属此列;三是宗法家族本位,奉行宗法家族至上、社会集体主义、义务第一的法律原则,中国奴隶封建时代法律传统主旨当属此列;四是国家本位,以个人为实现国家目的与职能的工具,用国家利益取代个人利益,战前德国日本法西斯法显属此列。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主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有财产不可侵犯,保障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结合等社会主义法律原则,形成了既不同于资产阶级个体本位,又不同于封建专制等级制度的新型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但由于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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