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论我国应当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作者单位:淮南师范学院政法系
摘    要: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大量的行政诉讼案件是原、被告在法院的默许乃至动员下通过协调、庭外工作等方式解决。在这样的实践背景下,显然,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原则已经名存实亡。本文拟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和可行性进行探讨,论证在我国应当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关 键 词:行政诉讼  调解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