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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利用视域下对公园设置商业 设施行为的法律规制—— 从 吃 喝 公 园 现 象 谈 起
引用本文:汪秋慧.公物利用视域下对公园设置商业 设施行为的法律规制—— 从 吃 喝 公 园 现 象 谈 起[J].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3(6):53-59.
作者姓名:汪秋慧
作者单位:广州医科大学,广州,510182
基金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3年度学科共建项目“行政法视野下的共用公物使用研究---以广东省为例”(项目号GD13XFX1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吃喝公园的出现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从实体法上看,很多吃喝公园表面上合法,但经不起法理上的终极考量。由于公园属于公用的国家资产,其国家所有权的公权属性以及公物“私产化”问题突出的背景下政府履行给付责任的需要,决定了必须对在公园内设置商业设施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就规制途径而言,实体上应以公共利益范围为限对设置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程序上应从公民参与以及招标方式来规制设置行为,此外对撤销设置的行为应依法给予补偿或赔偿。

关 键 词:吃喝公园  商业设施  公物利用  公共利益  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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