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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观设计专利的边界——兼评《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
引用本文:赵小东,谢薇.论外观设计专利的边界——兼评《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2(4).
作者姓名:赵小东  谢薇
作者单位:1. 永城职业学院,基础部,河南,永城,476600
2. 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0
基金项目: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 
摘    要:外观设计不仅具有公共产品属性,而且易与发明、作品等其它知识产权客体重叠,这就使其边界难以界定.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对外观设计的界定并不完善,主要体现在对排除对象没有予以规定.应借鉴美国版权法、英国外观设计法的立法技术,确立公共领域保留和功能性排除原则两项原则,对外观设计专利既予以抽象定义,又予以排除规定,以确定外观设计专利合理的边界.

关 键 词:外观设计  权利边界  排除对象  《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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