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用生产力标准选择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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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许经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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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绝大多数地区,在选择农业生产经营形式问题上,往往是离开生产力抽象地谈论社会主义,从而出现"社会主义模式"与发展生产力相对立的怪现象.赵紫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充分发挥和吸引力的不断增强,归根到底,都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一切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东西,都是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因而是社会主义所要求的,或者是社会主义所允许的.一切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东西,都是违反科学社会主义的,是社会主义所不允许的."①既然生产力是包括社会主义社会在内的一切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是否有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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