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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摘    要:法发[2008]42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指导和规范人

关 键 词:民事诉讼证据  双方当事人  举证时限  最高人民法院  证据规定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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