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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切实关注并正确行使"探望权"
作者姓名:郭纯江
作者单位:乐山市沐川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摘    要:新婚姻法将原先的"子女探视权"改为"子女探望权"."探望"的提法更具交流、沟通意义和人情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亲,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看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子女也有与不同居住的父或母交往、沟通的渴望.

关 键 词:探望权  强制执行  探望权滥用  中止探望
修稿时间:200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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