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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履行道德上义务”所致之损害——评中国台湾地区高等法院台中分院2012年度保险上易1判决
引用本文:张冠群.被保险人因“履行道德上义务”所致之损害——评中国台湾地区高等法院台中分院2012年度保险上易1判决[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7(4):37-41.
作者姓名:张冠群
作者单位:1.政治大学法学院, 台湾 台北 10001
摘    要:此件系争事故发生既出于被保险人之故意,则依中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29条第2项但书规定,损害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故意者,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然此件被保险人复主张,其接受捐肝手术之行为,乃为救助其夫,虽出于故意但属“履行道德上义务”,依中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30条,保险人对于因“履行道德上义务”所致之损害应负赔偿责任。根据英美法上的“公众良心标准”,此件被保险人捐肝救夫之行为,其故意行为乃造成身体之伤害,而其欲成就之利益乃救助丈夫性命,两相权衡,其欲成就之利益显大于因故意行为而造成之损害,故保险人应负理赔之责。

关 键 词:故意不赔  保险理赔  公众良心标准  道德上义务  损害
收稿时间:201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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