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履行道德上义务”所致之损害——评中国台湾地区高等法院台中分院2012年度保险上易1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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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冠群.被保险人因“履行道德上义务”所致之损害——评中国台湾地区高等法院台中分院2012年度保险上易1判决[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7(4):37-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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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冠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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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政治大学法学院, 台湾 台北 1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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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此件系争事故发生既出于被保险人之故意,则依中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29条第2项但书规定,损害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故意者,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然此件被保险人复主张,其接受捐肝手术之行为,乃为救助其夫,虽出于故意但属“履行道德上义务”,依中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30条,保险人对于因“履行道德上义务”所致之损害应负赔偿责任。根据英美法上的“公众良心标准”,此件被保险人捐肝救夫之行为,其故意行为乃造成身体之伤害,而其欲成就之利益乃救助丈夫性命,两相权衡,其欲成就之利益显大于因故意行为而造成之损害,故保险人应负理赔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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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故意不赔 保险理赔 公众良心标准 道德上义务 损害 |
收稿时间: | 2014-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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