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产品责任诉讼初探——以美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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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子勤, 冯舸. 航空产品责任诉讼初探——以美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为视角[J].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 27(5): 41-47. DOI: 10.13766/j.bhsk.1008-2204.2014.0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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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子勤 冯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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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中国政法大学 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 北京 10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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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发生空难后,航空产品责任诉讼是受伤害旅客获得高额赔偿的重要途径,美国是航空产品责任诉讼的集中地,有着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较为完备的法律规定。航空产品责任诉讼的责任主体主要是航空产品制造商和航空器出租人,要使其承担产品责任,必须证明航空器存在设计、制造或警示说明缺陷。同时,美国法院常常会在航空产品责任诉讼中应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因素两方面进行考察,判断法院是否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尽管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可能导致不同案件判决结果存在差异,但是通过对美国《第三次侵权法重述:产品责任》和相关案例的研究,在美国航空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标准等问题上仍有一些规律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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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航空产品责任诉讼 不方便法院 航空事故 航空器出租人 《第三次侵权法重述:产品责任》 |
收稿时间: | 2014-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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