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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监督、公司性质与上市公司合谋——一项基于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
引用本文:闫邹先,尚秋芬.媒体监督、公司性质与上市公司合谋——一项基于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山东社会科学,2008(5):100-103.
作者姓名:闫邹先  尚秋芬
作者单位:1.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2. 国家广电总局培训中心,北京,100866
摘    要:本文以我国2003-2005年受处理的78家上市公司及配对公司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媒体监督、上市公司性质与上市公司合谋之间关系的实证分析研究发现:媒体监督可以有效的防范上市公司的合谋行为,而上市公司性质对于上市公司的合谋则影响不大.此结论的政策意义在于,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充分地保障媒体舆论的言论自由,从而抑制上市公司的合谋行为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而通过产权转移来抑制上市公司的合谋行为则意义不大.

关 键 词:媒体监督  公司性质  投资者保护  上市公司合谋  媒体监督  公司性质  上市  公司合谋  经验证据  Supervision  Media  Company  Listed  Property  Enterprise  Based  Evidence  政策意义  产权转移  制度安排  言论自由  媒体舆论  保障  法律法规
文章编号:1003-4145[2008]05-0100-04
修稿时间:2008年3月6日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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