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的两个原理及其法理论意义——以法教义学的法律形而上学辩护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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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凌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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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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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法官决策模型及其影响因子研究”(16CFX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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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律实践是制度性实践。在制度性实践的领域,存在"制度—实践不等同"和"实践首要性"两个根本原理。法教义学的核心主张在于教义性或遵循权威的思考,通过体系化、类型化的工作方式在制定法之外将教义(通说)和先例界定为具有权威性的判决根据。教义学家试图从古典的"神圣律令"法律形而上学和现代的"社会主权"式法律形而上学推导出其核心主张。然而从实践的原理看,这一实践推论并不成立。只有返回实践的领域,才能重建妥当的法律实践理论并合理重构法学研究的基本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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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制度性实践 法律形而上学 实证主义 法教义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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