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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法制评说
引用本文:史继忠.中国封建法制评说[J].贵州社会科学,1995(6).
作者姓名:史继忠
作者单位:贵州省政协文史办
摘    要:中国的法制起源很早,《左传》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夏商两代的刑法相当残酷,除墨、劓、膑、宫、大辟五刑而外,又有醢、脯及炮烙之刑。春秋战国之际,子产“铸刑书”,赵鞅“铸刑鼎”,李悝“制法经”,实为封建法制的先驱。其后,秦有《秦律》,汉有《九章律》,曹魏有《新律》,两晋有《晋律》,北朝有《北魏律》、《北齐律》和《北周律》,南朝有《梁律》、《陈律》。隋的《开皇律》集南北朝立法经验之大成,而唐代的《唐律疏义》和《大中刑律统类》更加完备。其后,宋有《宋刑统》,明有《明大诰》、《大明律》、《明会典》,清有《大清津》和《大清会典》。历代都有法可依,且有一套审判、司法、监察机构和制度,所以,那种认为中国过去“无法制”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当然,中国古代法制与现代意义的法制确有不同,因为,现代法制是与民主相依,而封建法制则与专制伴生,老百姓对此非常明白,把它叫做“王法”。本文拟从两方面对中国古代法律试加评说。先讲“礼法兼治”,后讲“王法”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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