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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的一点质疑
作者姓名:冯保初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
摘    要: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学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这条规定从保护作者的创作权利出发,界定了报刊编者的活动范围,约束了编者的权利。对此,笔者提出一点质疑。一、文学作品中文字与内容具有不可分离性报纸、期刊是一种新闻和文化传播媒介,报刊中的作品是表达作者思想的,它是通过某种便于读者阅读和理解、易于激发读者思维的形式和逻辑结构,以文字为基本组成单元构成的。文章特定的文字组合表达着作品的特定内容,反映了作者对事物的一种特定的思想。把作品中的文字和内容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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