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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42条瑕疵析解与修正
引用本文:潘伟.刑法第242条瑕疵析解与修正[J].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6(2):73-75.
作者姓名:潘伟
作者单位: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广西,南宁,530001
摘    要:刑法 2 4 2条明文规定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 ,依同法 2 77条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单独定罪处罚 ;其他参与人员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以 2 77条规定定罪量刑。这为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由于概念使用上欠严谨 ,性质不相同的行为以相同的罪名处罚 ;相同性质的行为却不同罪处罚 ,势必造成理解适用上误差 ,应予以修正

关 键 词:刑法条文  瑕疵  解析  修正
文章编号:1001-8182(2004)02-0073-03
修稿时间:2003年6月15日

The Analysis and Amendment to the Flaws of Article 242 in the Criminal Law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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