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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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康英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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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清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这个基本任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个诉讼原则是我国政法工作长期积累的宝贵经验,也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它长期以来一直指导着我国的刑事诉讼活动,对于提高办案的速度和质量,做到不枉不纵,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三十多年的司法实践证明:这个原则是行之有效的、完全正确的,必须坚持。但是,有些政法干部由于受极左路线的影响,总认为“左”比右好,在办案中,往往只搜集被告有罪的证据,不注意搜集被告无罪的证据;只搜集加重被告罪行的证据,不注意搜集减轻被告罪行的证据。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偏听偏信的思想方法和工作作风还普遍存在。这都是剥削阶级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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