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同一行为被收容审查后转行政拘留日期应予折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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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杜敏.因同一行为被收容审查后转行政拘留日期应予折抵[J].大庆社会科学,19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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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杜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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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庆红岗公安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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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收容审查是公安机关对那些在刑事拘留时限内无法查清主要罪行和取得必要证据的嫌疑人所采取的行政强制审查措施。 1985年7月31日公安部〔85〕公发50号文件《关于严格控制使用收容审查手段的通知》中第7条指出:“对被收容审查人员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立案侦察,需要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的,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此项规定明确了被收容审查的对象经审查后,如果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其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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