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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城市离婚问题
作者姓名:方旭红  王国平
作者单位:1. 华侨大学旅游学院,362012
2. 苏州大学社会学院,215021
摘    要:20世纪二三十年代,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不但逐渐被社会所认可,而且也是国民政府有关婚姻家庭制度立法的基本原则;传统的以夫权为中心的“单意离婚”制度也开始让位于以“男女平权”为原则的“限制离婚”制度。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许多城市离婚案件大量增加,离婚原因涉及“意见不合”、“虐待”、“经济压迫”、“外遇”、“遗弃”、“疾病”、“重婚”以及“不明”等多种,几乎涵盖了当时法律“准许离婚”的各类要件。20世纪二三十年代城市离婚问题的出现,是中国经历了自鸦片战争以来艰难的现代嬗变,特别是经历了“戊戌”和“五四”时期两次思想启蒙运动洗礼后,社会日趋开放包容、妇女地位上升、人们对婚姻质量要求提高、“预期”增强的自然反映,这也表明中国城市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已开始由传统的“功能性”向现代的“情感性”转变,并进而标示了中国传统婚姻家庭关系赖以维系的社会观念乃至社会制度逐渐趋于消解。

关 键 词:民国  城市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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