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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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新.略论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界定[J].社会科学家,2012(9):103-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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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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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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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淫秽电子信息被解释成刑法中的淫秽物品,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不会造成刑法规范适用的障碍;它应该是指的以电磁等形式存储固定下来的可独立存在的电子对象,而非正在传递中的信息;它的类型多样,也包括含淫秽信息的软件等;它的判断标准不能脱离网络文化整体环境,不能脱离网民这个特定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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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淫秽电子信息 属性 本质 种类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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