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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界定
引用本文:周新.略论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界定[J].社会科学家,2012(9):103-106.
作者姓名:周新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    要:淫秽电子信息被解释成刑法中的淫秽物品,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不会造成刑法规范适用的障碍;它应该是指的以电磁等形式存储固定下来的可独立存在的电子对象,而非正在传递中的信息;它的类型多样,也包括含淫秽信息的软件等;它的判断标准不能脱离网络文化整体环境,不能脱离网民这个特定群体。

关 键 词:淫秽电子信息  属性  本质  种类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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