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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延续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通告 第1号
摘    要: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4号)规定,我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有效期届满、提出延续申请的机构,组织专家进行了评审,并征求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的意见,现公布如下。一、延续32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一)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4家: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二)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8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新华人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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