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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的法律属性及法律适用探究
引用本文:陈太红.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的法律属性及法律适用探究[J].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2):83-88.
作者姓名:陈太红
作者单位:重庆师范大学 历史与社会学院,重庆,401331
摘    要:政府作为购买主体利用财政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向购买对象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该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合同。这种行政合同具有合意性、双务性和非权力性特征,由此决定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的缔结、履行、变更、中止或终止应适用《政府采购法》,在《政府采购法》没有相应规定时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缔结合同,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应受限制;当事人履行合同,须本人履行,并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购买主体享有指导、监督管理权;当事人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必须是出现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但遭遇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可以终止合同的履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须购买主体的认可。

关 键 词:行政合同  法律属性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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