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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建立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可行性探讨
引用本文:敖日格乐,王海波.在中国建立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可行性探讨[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1):159-160.
作者姓名:敖日格乐  王海波
作者单位:1.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20
2. 内蒙古农业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18
摘    要:恢复性司法是指犯罪发生后,受害的不是国家,而是被伤害的人;犯罪者不是对国家负有“债务”,而是对被害人负有债务,并且只能通过恢复犯罪造成的后果才能清偿。它与传统的司法制度相比,有利于激发犯罪者内心深处的认罪感,也有利于被害人的实质利益得到完全赔偿。本文从恢复性司法制度的概念、特征入手,分析了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利与弊,进而提出在中国应当建立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必要性。

关 键 词:恢复性司法  制度  利弊
文章编号:1009-4458(2008)01-0159-02
修稿时间:200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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