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建立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可行性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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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敖日格乐 王海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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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20;内蒙古农业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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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恢复性司法是指犯罪发生后,受害的不是国家,而是被伤害的人;犯罪者不是对国家负有“债务”,而是对被害人负有债务,并且只能通过恢复犯罪造成的后果才能清偿。它与传统的司法制度相比,有利于激发犯罪者内心深处的认罪感,也有利于被害人的实质利益得到完全赔偿。本文从恢复性司法制度的概念、特征入手,分析了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利与弊,进而提出在中国应当建立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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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恢复性司法 制度 利弊 |
文章编号: | 1009-4458(2008)01-0159-02 |
修稿时间: | 2007-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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