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权的设定——兼评《物权法》第226条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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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武兴伟.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权的设定——兼评《物权法》第226条的相关规定[J].理论界,2007(11):67-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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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武兴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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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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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股权质押已经成为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物权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设定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与忪司渤有关股权转让的条文也有较大冲突,不能为人们提供明确的行为预期。应该为股权质押的设定程序制定统一的规则,关键是对股权质权公示方法的选择。应采取内部登记与外部登记或者内部登记与占有、交付结合的方式,在质权人、公司、出质股东及交易安全之间达成适当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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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质权 内部登记 外部登记 |
文章编号: | 1003-6547(2007)11-006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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