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天津市自2001年正式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初步建立了医疗保险制度,同步推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定点药店是指经市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并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和自购药品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就诊后,持处方在定点药店购药的行为。自购药品是指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药师的指导下购买《医疗保险非处方药目录》范围内的药品的行为。目前全市定点药店共计51家,分布于全市各个区县,7年运行已初见成效,良好的医药购销环境已初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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