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民主与共识民主——利普哈特的民主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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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炳辉.多数民主与共识民主——利普哈特的民主理论[J].江淮论坛,2012(1):74-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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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炳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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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大学政治学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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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西方传统的民主理论是多数民主论,多数民主模式被视为西方民主国家的主导性模式。古典的民主理论强调人民的统治,而在人民偏好不一致的情况下,多数民主被认为是最接近民主政治的民治原则的。西方许多民主国家的多数决选举制、两党制、议会制、内阁制等基本的政治制度是依照多数民主模式来安排的。作为当代美国著名的政治学家利普哈特在对政治制度的比较研究中,发现了多数民主模式存在的诸多缺陷和弊端,提出了不同于多数民主模式的共识民主模式,比较分析了多数民主和共识民主在行政机关——政党政治和联邦制——单一制两种维度下的十个制度特征,并将其归结为两种主要差别:其一,多数民主模式是集中性的权力结构,共识民主模式是分享性的权力结构;其二,多数民主模式是排他性、竞争性和对抗性的权力结构,共识民主模式是包容性、协商性和妥协性的权力结构。利普哈特还以统计分析实证研究为基础论证了共识民主在民主品质和政府绩效上优于多数民主。共识民主理论的提出是利普哈特对当代西方民主理论的重大贡献,是对西方民主理论的一个重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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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利普哈特 多数民主 共识民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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