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归纳法与归纳推理的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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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兵.再论归纳法与归纳推理的结构[J].学术月刊,19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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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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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许多逻辑论文中,经常给归纳法下这样的定义:“归纳法是由个别到一般的推理”。在不少的逻辑教科书里,也常常是这样给它下定义:“所谓归纳法,是指由具有某种程度的一般性的知识过渡到较大程度的一般性的新知识的推理。”上述这些定义,实质上把归纳法和归纳推理当作相同的东西,没有把它们区别开来。我认为,这是值得讨论的。归纳法或归纳方法是不能归结为归纳推理的。在关于逻辑问题的讨论中,许多同志已经指出了这点。把归纳法同归纳推理区别开来,不仅有助于正确认识归纳法这一复杂的逻辑方法,而且也有助于解决形式逻辑的对象与作用的问题。归纳法基本上是观察实验的科学研究方法,它不仅包括了观察和实验,而且还包括对于经验事实的解释和假设。因此,它相对于归纳推理来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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