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假言思维形式及其在司法工作中的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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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建勋.论假言思维形式及其在司法工作中的应用[J].中州学刊,198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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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建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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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共河南省直属机关党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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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假言思维形式即假言判断、假言推理。它不仅是刑事侦查中常用的思维形式,而且在案例分析、法庭辩论以及各种法律证明或反驳中也被广泛采用。因此,充分认识各种假言思维形式及其逻辑特征,把自发的逻辑思维变为自觉的逻辑思维,对于司法工作者准确地理解法律、正确的施用法律是大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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