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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的法是社会主义文化现象
作者姓名:I.瓦格纳  知春
摘    要: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一般理论学科的存在中,作为子系统的法的理论借助于概念的和范畴的思想图象反映为现实的法的整个现实。作为“应用逻辑学”(黑格尔语),它把自身的对象纳入了构成法学基础的那些概念、范畴、科学规律、学说和观念的形式。马克思主义的法的理论也包含了这样一些基本的中心思想:它们一再为经验所证实,为实践所证明,它们可以被认为是绝对真实的。在这个意义上说,它涉及的是原理问题。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它从来没有高于经济的发展和由此决定的社会文化水准,这也属于上述中心思想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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