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分权制衡”模式的不足及其完善——以哈贝马斯法的有效性理论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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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小萍.论“分权制衡”模式的不足及其完善——以哈贝马斯法的有效性理论为视角[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2):90-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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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小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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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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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我国法律有效性实现路径研究”(FX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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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分权制衡是宪法规范国家权力运行的模式,这一模式当今受到了法官造法和行政自我立法的挑战。新宪政论虽然看到了这些问题但没有提出完善的具体路径。根据哈贝马斯的法有效性理论,有效的宪法是主体间商谈的结果,是建制化的意见和意志形成过程与非建制化的意见和意志形成过程相互结合的结果。由此,各种需要规范的事实力量就通过完全分散的、主体间的交往共识转化为宪法规范的对象,即宪法有效性可引导国家权力运行模式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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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宪法有效性 商谈论 分权制衡 哈贝马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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