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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建时期律师服务的偏位及对策
引用本文:黄新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建时期律师服务的偏位及对策[J].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5).
作者姓名:黄新民
摘    要: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法制经济。党的十四大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提出,给律师行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在新的机遇和挑战面前,绝大多数律师能正确认识和对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他们刻苦磨炼、努力进取,不断加强自身素质,提高律师法律服务的质量,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律师法律服务更高层次的要求,并使自己在这种适应中得以生存和发展。然而,也有少数律师错误理解和对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能摆正自身的位置,不是通过提高服务质量来获得生存和发展,而是将律师法律服务建立在个人名利的基础上,以此为捞取个人名利的手段。这种现象就是律师服务的偏位。这种偏位现象在整个律师队伍中虽属少数,但危害甚大,必须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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