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试论医疗事故的精神损害赔偿
引用本文:王国山. 试论医疗事故的精神损害赔偿[J].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 2(3): 211-213,218
作者姓名:王国山
作者单位:南京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江苏仪征,211900
摘    要:医疗事故所致损害具有侵权民事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双重属性,属责任竞合.当病人以侵犯生命权或健康权为由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可以要求医疗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由于医疗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行为,故应采取限额赔偿的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掌握罚责相当、区别对待、过错相抵、不妨碍医学科学进步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原则.

关 键 词:医疗事故  精神损害  民事赔偿
文章编号:1671-0479(2002)03-211-04
修稿时间:2002-05-29

Tentative Study on Redress for Mental Damage Caused by Medical Malpractice
Abstract:
Keywords: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