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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解除婚约损害赔偿的可能性——对现行规则的解读
作者姓名:王明成  周中举
作者单位:1. 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2.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    要:婚约是当事人自主意思的结果,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预约,性质上为合同.订婚是合格主体的权利,有权利就有救济,侵害权利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婚约无法律拘束力,因此,对解除婚约应理解为一是当事人有法定解除权,任何人不因婚约被强制缔结婚姻;二是婚约解除权的行使不排除损害赔偿的可能.对无正当理由解除婚约的受害者予以损害赔偿,在现行制度框架下是可能的.

关 键 词:婚约  法律拘束力  同居  损害赔偿
文章编号:1000-4769(2005)06-009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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