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破产法的几个理论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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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史卫进.初探破产法的几个理论问题[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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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史卫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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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长期以来,在“左”倾思潮的干扰下,我国法学界对破产法进行了错误的批判与否定,加上传统的经济意识与现代破产思想之间有着严重地抵牾,人们对破产有着严重的片面认识,它直接地影响和延缓了我国破产法的立法和实施。1986年12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破产制度的建立。当前,建立正确的破产法理论,推动我国破产法的完善和实施,是摆在法学理论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拟就有关的几个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 现代社会,破产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随着破产法理论研究的开展,我国法学界对破产的概念有种种不同的解释。主要的观点有以下五种: 其一,认为破产是指债务人无力偿还其欠款时,申请法院为破产之宣告,以其全部财产变卖得价按债额定比例归还债权人,其余不足之数即不再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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