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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护职工 病死医院 视同工伤
引用本文:鲍闻.陪护职工 病死医院 视同工伤[J].劳动理论与实践,2004(11):32-32.
作者姓名:鲍闻
作者单位:[1]西华师范大学商学院 [2]南充市劳动保障局
摘    要:实践中经常会遇刘这样的情形.单位甲(具有台法资质)承包一项工程.再将其中部分工程转包给乙(自然人).乙又聘请民工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民工丙受伤!谁应为丙的受伤埋单?换言之,谁应成为责任主体.承包方甲?还是转包人乙?亦或是其他?

关 键 词:工程转包  分工  资质  中部  承包  民工  责任主体  受伤  工伤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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