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性恶”论原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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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路德斌.荀子“性恶”论原义[J].东岳论丛,2004,25(1):132-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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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路德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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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社会科学院,儒学研究所,山东,济南,25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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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荀子,其所谓"性恶",既不是说"人之所以为人者"是恶的,也不是说人的自然情欲本身就是恶。其真正的含义是:人的自然情欲本身无所谓善恶,但不受节制的自然情欲必然导致恶。此即荀子所谓的"性恶"。正因为如此,所以在荀子这里,一方面,人们并不必因为"性恶"而放弃对礼义道德的追求,因为"性恶"并没有剥夺人们向善的能力;另一方面,对于耳目口腹等自然欲望,人们可以有一个更为积极和健康的态度,道德并不要求人们"去欲"和"寡欲",人们所要做的仅仅是立定心志,把住方向,使情欲的实现始终是在人类共同的生活规范———礼义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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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性 性恶 情欲 人之所以为人者 |
文章编号: | 1003-8353(2004)01-0132-06 |
修稿时间: | 2003年12月16 |
The original meaning of Xun Zi's theory of "Human nature is guil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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