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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生育协议相关法律问题探讨——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
作者姓名:林雅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摘    要:处理夫妻之间的生育纠纷不能无视当事人间的生育协议。因生育权的行使和实现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参与,因此生育协议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存在于所有行使和实现生育权的夫妻之间。生育协议的效力认定,应依据合同效力理论来进行,但在夫妻间生育协议履行中需赋予怀孕女方单方中止妊娠的权利,不过怀孕女方出于主观不愿生育的意愿中止妊娠,应视为违反生育协议的违约行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分别财产制下和发生离婚情况时享有基于生育协议的违约赔偿请求权。

关 键 词:夫妻  生育协议  效力  履行  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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