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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婚姻法》第四十条的不同看法
引用本文:
李永新. 浅谈对《婚姻法》第四十条的不同看法[J].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3, 31(4): 142-144
作者姓名:
李永新
作者单位:
阜新高等专科学校,辽宁,阜新,123000
摘 要:
对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中的有关提法,笔者有不同的认识。条款中的有关合理提法应为:……一方……付出较多劳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提出支付劳务报酬,另一方必须予以支付。
关 键 词:
《婚姻法》
离婚
义务
劳务报酬
家务劳动创造价值
文章编号:
1002-3291(2003)04-0142-03
修稿时间:
2003-01-10
Understanding of Item 40 in Marriage Law
Abstract:
Keywords:
Marriage Law
divorce
duty payment
the value created in hous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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