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领导是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根本政治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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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蒋新卫.党的领导是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根本政治特征[J].兰州学刊,2006,2(1):11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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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蒋新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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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上海,200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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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政党是现代政治生活的核心力量,政党的决策、活动和领导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坚持和发展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是我国真正走向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依法治国有科学的思想指导,才能保证依法治国在立法、司法、执法等环节理论和实践上的全方位统一。中国共产党所具有的强大的社会组织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不仅能够在中国法治化进程中,使依法治国的工具价值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高度统一起来;同时,也能够稳步地、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因此,党的领导是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根本政治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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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党的领导 依法治国 政治特征 |
文章编号: | 1005-3492(2006)01-0110-03 |
修稿时间: | 2005年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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