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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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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劳动合同不能随意变更案例:2003年4月1日,王某受聘于一家信息科技公司,并与公司签署了一份《高级职员聘用合同》,合同中约定“正式聘用王某为公司的服务总监”,合同期为1年。合同同时约定,王某的税前工资是11537元。4月和5月,王某如数拿到了合同约定的工资。6月份,公司以王某工作业绩下滑为由,并根据劳动合同中,王某的薪酬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审定,同时按照公司董事会的意见,根据其工作业绩对其薪酬水平予以修改的规定,将王某工资级别由原29级降为27级,发税前工资7880元。7月份,公司又以王某未能做正常的业务工作为由,决定按待岗处理,工资发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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