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格标识上财产利益的法律定性——为人格权衍生利益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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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严城.论人格标识上财产利益的法律定性——为人格权衍生利益辩[J].学术交流,2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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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严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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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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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格标识作为人格要素的外化符号,具有向外界正确展示自身形象的指称功能,其体现的是一种精神性的人格利益.除此之外,人格标识还可被用于商业营销活动,因而具有交易功能,其体现为一种财产利益.无论是基于人格权旨在保障人之必要组成的法律设计目的,还是基于任何人人格权无差别的等同,都不能得出人格标识上的财产利益为人格权当然内容的结论.因此,人格标识上的财产利益不属于人格权的固有内容,只能是人格权的衍生利益.该财产利益独立于人格权制度,不受人格权一身专属性的限制,可以排他性让与他人使用,并能为继承人所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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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格标识 财产利益 人格权衍生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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