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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侵权理论在公司非破产清算期间的适用
作者单位:江苏联动律师事务所
摘    要:<正>一问题的引出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下称江宁法院)2003年9月审结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下称长城公司南京办)诉南京华艺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下称华艺公司)、南京江宁经济开发总公司(开发总公司)、南京编织工贸实业(集团)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法院经审理查明中国农业银行江宁支行(下称江宁农行)和华艺公司先后两次签订借款合同,合计借款额为30万元。借款到期后,华艺公司未偿还借款。2000年5月,江宁农行将该债权转让给长城公司南京办。同年5月,华艺公司在债权转移通知书回执上签收并加盖了公章。法院经审理还查明,华艺公司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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