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清代州县政府管理在配人犯的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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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吉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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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纪委监察部纪检监察研究所!副研究员历史学博士,100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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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清代在中央加强君主高度集权专制的同时 ,在地方也完成了省、府、州县三级政权及其主官集权的体制建设。州县作为最基层的实体政权 ,具有全方位的司法职能。清代州县既是司法审判的初审衙门 ,对已决徒、流犯又直接赋有递解和配所管理的职能。对于在配人犯的管理职能 ,自唐至清 ,由于资料的局限 ,还是一个需要开拓的政治史或法制史课题。笔者根据所掌握的资料 ,对这一课题作抛砖引玉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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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在配人犯 遣、军、流、徒犯 发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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