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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行政行为说明理由
引用本文:樊伟然.略论行政行为说明理由[J].决策与信息,2010(12):45-45.
作者姓名:樊伟然
作者单位:中国铁建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摘    要:在行政行为说明理由范围上,我国应当确立以说明理由为原则,不说明理由为例外的基准。以书面形式书说明理由是最理想的方式,因为它可以确保相对人全面地知悉做出行政行为的理由,更可以作为后续的救济途径中可以依托的证据。

关 键 词:行政行为  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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