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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地位及其地方立法研究
引用本文:宋月红,方伟. 西藏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地位及其地方立法研究[J]. 中国藏学, 2005, 3(3): 31-44
作者姓名:宋月红  方伟
作者单位:1. 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
2. 北京崇文区职工大学
摘    要:一部西藏民族区域自治史,既是西藏和平解放、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建设史,也是西藏民族区域自治自我完善和发展史。建国以来的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赋予了西藏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特别是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西藏民族区域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同时成为西藏地方立法的主体。西藏地方立法为西藏民族区域自治而产生,随国家立法和西藏民族区域自治的发展而推进。西藏地方立法遵循我国一般地方立法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即立法统一、从西藏自治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民主立法、立法法制化等,并从根本意义上实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体而历史的结合。西藏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化和法制化,是西藏民族区域自治发展的显著特征和重要历史经验。而且,其制度化、法制化越深入和广泛,西藏民族区域自治就越充满生机和活力,并显示出极大的优越性。

关 键 词:西藏  民族区域自治  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  地方立法
文章编号:1002-557(X)(2005)03-0031-14

A Study of the Legal Status of Tibetan Regional Autonomy and Its Legislation
SONG Yue-hong,Fang Wei. A Study of the Legal Status of Tibetan Regional Autonomy and Its Legislation[J]. China Tibetology, 2005, 3(3): 31-44
Authors:SONG Yue-hong  Fang Wei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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