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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合法交易形式的诈骗罪的认定——以红酒案为切入的思考
引用本文:王志祥,徐嘉崎.涉合法交易形式的诈骗罪的认定——以红酒案为切入的思考[J].南都学坛,2023(3):56-63.
作者姓名:王志祥  徐嘉崎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关系在刑法学中的展开研究”,项目编号:21BFX009;
摘    要:涉合法交易形式的诈骗类案件的出现对刑法的适用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涉合法交易形式的诈骗类案件中,当事双方的交易标的物实际上沦为了行为人诈骗的犯罪工具。被害人自愿处分财产是为了实现其交换利益。由于交易标的物本身并不符合被害人的交易用途,这使得被害人的交换利益受损、交易目的落空,所以,无论交易是否形成对价,被害人交换利益的受损本身即构成了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失。此类案件以合法的民事交易作为掩饰,在实质上仍属于刑事诈骗。对涉合法交易形式的诈骗罪的认定应当主要考察交易标的物是否沦为交易工具,交易标的能否实现交易目的。

关 键 词:诈骗罪  民事欺诈  被害人承诺  非法占有目的  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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