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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社会本位的理念与法院地法适用的合理限制
引用本文:李双元,邓杰,等.国际社会本位的理念与法院地法适用的合理限制[J].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54(5):517-525.
作者姓名:李双元  邓杰  
作者单位:[1]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2 [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4
摘    要:在国际私法中,适用法院地法几首是各国的的一种固有倾向,晚近甚至还出现了一种“回家去”的趋势。然而,过多地强调法院地法的适用显然不利于各国间开展正常的民商事交往与合作,因此,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密切以及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日益发达,对法院地法的适用加以适当的,合理的限制,以建立健康、和谐的国际民商新秩序,无疑是十分重要的。

关 键 词:法律适用  国际社会本位理念  法院地法  合理限制  国际私法  国际民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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