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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外贸企业代理制的弊端
作者姓名:周晓唯
摘    要:我国将国有企业划分为有对外经营权的企业和没有对外经营权的企业。有经营权的企业,如各种综合或专业外贸公司以及某些大型企业,可以直接从事对外贸易活动,与外商直接签订合同;而没有对外经营权的企业,要将自己的产品向外出售,由于本企业无权对外直接签订合同,可通过有对外经营权的企业(公司),间接地达到自己的目的。目前,此种方法在我国称为出口代理制。但是,这种进出口代理是否真正符合代理法律制度?事实上,随着对外贸易的深入发展,这种代理已经暴露出其法律上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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